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6年度,72號
TTEV,106,東簡,72,2017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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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胡靖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4,49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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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