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債 務 人 詹玉雪即詹之瓊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
1.陳報債務人前配偶身分證統一編號,提出其最新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 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 說明前配偶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之數額。2.債務人於102 年12月9 日陳報2 名子女於債務人離婚時皆歸前 配偶扶養,為何債務人每月仍有子女扶養費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