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646號
SLDV,102,司票,6646,2014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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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646號
聲 請 人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瑞庭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 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 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票據號碼為CH0000000 、CH0000000 之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裁定補 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 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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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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