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許雲川
聲 請 人 王月容
前列許雲川、王月容共同
代 理 人 劉文崇律師
相 對 人 游府平即游陳綉錦之繼承人
陳游富美即游陳綉錦之繼承人
廖子卿即游陳綉錦之繼承人
游沛儀即游陳綉錦之繼承人
游沛然即游陳綉錦之繼承人
游蕙如即游陳綉錦之繼承人
游雅智即游陳綉錦之繼承人
游招琴即游陳綉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游陳綉錦(即原設定之義務人、相對 人游府平、陳游富美、廖子卿、游沛儀、游沛然、游蕙如、 游雅智、游招琴之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79年11月10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第三人台北縣五 股鄉農會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2 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9年11月10日起至10 9 年11月9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79年11月14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游陳綉錦邀同第 三人游克明、聲請人王月容為保證人於84年12月19日向第三 人台北縣五股鄉農會借款440 萬元,借款期間自84年12月19 日至99年12月19日止。詎上開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聲請人許 雲川、王月容及案外人林永川、林永春代償債務人游陳綉錦 積欠第三人台北縣五股鄉農會之抵押債務,並於代位清償後 取得隨同移轉之臺北市北投區關渡段一小段182 、185 地號
之抵押權,並於102 年11月18日登記在案。另債務人游陳綉 錦前於85年2 月7 日死亡,相對人游府平、陳游富美、廖子 卿、游沛儀、游沛然、游蕙如、游雅智、游招琴依法繼承其 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代償證明 書、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及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稱第三人 林永川、林呈衡( 抵押權受讓自林永春) 日前就本件抵押債 權及另筆對相對人游府平、游陳綉錦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 請就本件抵押權共同擔保物即臺北市○○區○○段○○段00 0 地號土地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於執行程序中由第三人林呈 衡、林永川以1405萬元聲明承受,而本件聲請人及第三人林 永川、林永春係各代償186 萬3917.5元,由此可知,抵押權 人於本件欲聲請拍賣抵押物所表彰之債權於該案執行程序中 已可獲得全額之清償,其一旦獲得全額清償後就本件所示之 抵押權亦應辦理塗銷登記,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顯 非有據,請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惟按最高限額抵押權 人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 償之價金,民法第881 條之9 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第三人 林永川、林呈衡四人依其代償債權之範圍及受讓之抵押權各 取得債權額比例四分之一之抵押權,有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 所103 年1 月16日北市士地資字第10330104400 號函提供臺 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抵押權讓與登記資料在卷 可稽。第三人林永川、林呈衡縱以已逾最高限額擔保範圍之 債權受讓共同擔保物即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 所有權,亦僅在其債權額範圍內受償,與本件聲請人抵押權 無涉。且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 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本件聲請人既已提出借據、抵押權 代償證明、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聲請拍賣之不動產謄本等件,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書證 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臺北市│北投區 │關渡 │一 │182 │田│419 │全部 │ │
├─┴───┴────┴────┴────┴────────┴─┴──────┴────┴──┤
│聲請人許雲川、王月容債權額比例各四分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