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1號
原 告 Devon IT, Inc.
法定代理人 John A. Bennett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信宏律師
陳姿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
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1 萬993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美金657 萬4,546.17元,合計為新臺幣19,550萬7,279 元[ 計算
式:6,574,546.17×29.73700(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9 月24日臺
灣銀行營業時間美金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9,550萬7,279 ,整數
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2 萬7,427 元,扣除
原告業已繳納之新臺幣161 萬9,93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4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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