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峯欽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646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峯欽自民國103年1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峯欽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時,坦承侵入住宅、著手搜 尋財物而不遂等情,復經告訴人指述在卷,並有相關卷證可 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2 、 3 款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多次犯竊盜罪,經通緝始到案 ,本案於偵查中亦經通緝,有逃亡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有 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 羈押之必要,於102 年12月17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另案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3 年1 月22日起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上易字第1755號刑事確定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2 年2 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 1 月23日士檢朝執丙103 執助1356字第000852號函及該署檢 察官103 年1 月21日士林地檢102 年執助丙字第1356號執行 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是前述羈押原因 業因被告自103 年1 月22日起另案入監執行而消滅,依法即 應自103 年1 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