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9號
KLDV,103,補,79,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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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原   告 李士宗
原   告 鄭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財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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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