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3年度,61號
KLDV,103,基簡,61,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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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61號
原   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瑞雲
訴訟代理人 林煌斌
被   告 徐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 175條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薛林幸珠為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惟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周 瑞雲之事實,有基隆市中山區公所民國(下同)102年12月10 日基山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而原告法定代理人 周瑞雲已於102年1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其為基隆市喜市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 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喜市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規定區分所有 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管理費;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 基隆市○○路00巷00號4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 權人,自90年2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每月應繳納新臺 幣(下同)740元之管理費,另自100年1月1日起自102年10月 31日止,每月應繳納880元之管理費,規約並規定區分所有 權人若有遲繳管理費之情形,應給付依年息10%計算之遲延 利息,而被告自90年2月1日起至102年10月31日止,均未給 付管理費,共積欠管理費104,64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6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 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系 爭房屋所有人,自90年2月起至102年10月止,共積欠管理費 104,640元云云,惟查,其中被告自90年2月1日至97年9月30 日積欠之管理費,已經原告於97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並經本院98年度基小字第224號判決原告全部勝 訴確定,且被告於99年11月15日將系爭房屋移轉予訴外人何 雪珍等事實,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喜市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喜市社區九十六年度管理費繳交控管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基小字第224號事件卷宗查 核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上開自90年2月至97年9月積欠 之管理費,已為本院98年度基小字第224號判決既判力所及 ,原告不得再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又系爭房屋既於99年11月 15日移轉予訴外人何雪珍所有,被告即非系爭房屋之所有權 人,是原告僅得向被告請求自97年10月1日至99年11月15日 共計19,610元【計算式:26.5(97年10月1日至99年11月15日 )×740=19,610】之管理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 費19,6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程序訴 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 條第1項後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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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