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75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簡邦杰
被 告 曾琬庭 原住基隆市○○區○○路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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