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嘉榮
清算之公司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 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 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次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超實美 公司)為獨資公司,原負責人林來旺已於民國97年4月20日 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經本院以100年度司 字第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清算人,已進行清算程序並將清算 完結之表冊送交並請求林來旺之遺產管理人黃銘煌律師承認 ,然黃銘煌律師已逾一個月而未提出異議。而聲請人前次聲 報清算完結所陳超實美公司100年度累積盈餘新臺幣(下同 )5,214,717元純屬聲請人不諳法律、會計而重複申報導致 國稅局重複核定所致,實際上並未有此累積盈餘。並檢附登 載新聞紙影本及催告函、各單位之覆函、本院101年度司司 字第12號向國稅局等單位函詢有無欠稅及覆函影本、財政部 基隆關稅局101年3月9日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 市分局101年3月28日函影本、債權清冊影本、存證信函及回 執影本、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99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清算(已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100年度財管字第58號裁定影本、請求承認函及回執影本 等件為證,聲報超實美公司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僅係將前次於本院102年度司司字 第1號陳報清算完結各項上開文件再次提出,然前案事實, 業經本院前次102年度司司字第1號及抗告審102年度抗字第 24號,駁回其清算完結之聲報,並指陳上開證據資料,並不 足以證明聲請人提出之100年12月22日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記 載累積盈餘5,214,717元不存在綦詳。則本次聲請,並無新 資料可供本院形式審查聲請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業經重新釐清 超實美公司各項財務報表,諸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 目錄或現金流量表等項,業已依照財務會計準則釐正,或上
開超實美公司累積盈餘5,214,717元業經稅捐申報相關程序 更正完畢,並將釐正後各項結算表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提 交股東依法承認。是本件聲請,文件欠缺於法不合;且在清 算程序上尚未進行,無從補正,聲請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 ,本院無從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揆諸上述法律之規定,自 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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