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88號
KLDV,103,司促,988,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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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柯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
    ,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
    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5,057元
    自9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暨自9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
    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95,057元,及自95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95年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
    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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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