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周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
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
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雄中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218687│0000000000│11月 24日 │ │ │
│ │元 │9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雄中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2年 1│
│ │218687│0000000000│12月 23日 │ │2月 23日 起至 │
│ │元 │9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45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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