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02號
KLDV,103,司促,1602,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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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簡信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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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