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25號
KLDV,103,司促,1425,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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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宏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2年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50,000元為限。按年息百分之
    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
    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百分之2)截
    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
    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
    依年息百分之2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
    項為證。及於93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
    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
    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95,285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
    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宏村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0000 │     │6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宏村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5285│     │9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宏村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5285│     │0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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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