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2號
KLDV,103,司促,1162,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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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債 權 人 陳鳳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家河、吳美慧、王家城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 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第513條第1項前段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家河、吳美慧發支付命令,經查 債務人王家河、吳美慧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91年5月16 日 、民國92年12月16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既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家城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家城 係住居於臺南市善化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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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