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債 務 人 游芳怡(即林柏吏之繼承人)
林王芬香(即林柏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
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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