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42號
KLDV,103,司促,1042,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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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采筠(原名林珈企、林秀)
上列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戶籍地設立於新北市金山區戶政事務所,係行方 不明之人,應公示送達訴訟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之 規定,支付命令應依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者,不得行之,則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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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