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仲僑、劉靜譁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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