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33號
KLDV,102,補,533,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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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仲僑、劉靜譁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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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