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64號
KLDV,102,消債更,64,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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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陳仕鵬
即 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 權人清冊」、「第 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 8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 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 程序,本院酌定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 2,040元,爰定期命補 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2,0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 式:(1+5)×10×34= 2,040】。本件郵務送達費僅係預 先估算之數額,如更生程序進行後,始發現實支結果有餘額 或不足,自應如數退還聲請人或通知聲請人補繳。



二、查聲請人100年度所得資料為零,101年度所得總額為38,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其他收入來源以及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 與扶養費所需。
三、陳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民國102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四、據聲請人所陳債權之發生原因俱為「信用卡」、「信用貸款 」、「車貸」,請陳明各項債權係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 機構請領信用卡或貸款,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不 得僅陳明為信用卡債務)及申請債務協商前之清償情形。五、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 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自承每月必要支出有交通 費、手機費等,請具體說明「各項支出」之數額分別為何? 並應提出子女就學證明及每月瓦斯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 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及其單據 ,並說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人數、姓名。如 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 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分擔之比例。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 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八、聲請人所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子女陳○○、陳○○及聲請人 配偶許秀雯100、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聲請人戶籍地「新北市○里區○○里○○○路00號4樓之2」 及居所地「新北市○里區○○村○○00號之 1」現為何人所 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人之子女陳○○、陳○○戶籍 地「新北市○○區○○里○○路000號6樓」現為何人所有? 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果聲請人現居地係向他人承租,請提出 租賃契約書全部影本,並提出支出租金之證據,如匯款單據 或出租人收受租金之證明。
十、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子女陳○○、陳○○與父母 陳木琳陳鄭妙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 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0年1月起 至103年1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十一、所有以聲請人與其扶養親屬陳○○、陳○○、陳木琳、陳 鄭妙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 ,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 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聲請人係因 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無法與債權銀行就每月還款4, 439 元之方案達成協商,請詳加表明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 前置協商之原因、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及有何不能負 擔上開還款方案之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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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