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2300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
即 被 告 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后商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基小字第2
30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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