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1號
KLDV,100,醫,1,201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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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陳美麗
      陳仁強
      陳木順
      陳林貴枝
兼上列 4人 陳淑美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原   告 陳仁吉
上列 6人共 闕立婷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同訴訟代理

被   告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
           設基隆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住同上
被   告 周昱劭  住桃園縣龜山鄉○○街0號
      張正彥  住基隆市○○路000號
      周湘婷  住同上
共   同 丁銘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郭冠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仁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仁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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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