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林愛瓊
被 告 楊自強
被 告 溫沅鑫
一、上列被告楊自強、溫沅鑫因詐欺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61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二、至原告對其餘被告盧鈞慶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
業經本院移付調解成立(10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 號),是
該部分毋庸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