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5號
KLDM,103,附民,5,201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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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林愛瓊
被   告 楊自強
被   告 溫沅鑫
一、上列被告楊自強溫沅鑫因詐欺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61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二、至原告對其餘被告盧鈞慶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
  業經本院移付調解成立(10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 號),是
  該部分毋庸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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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