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01號
KLDM,103,聲,201,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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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添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2 年度速偵字
第7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計算機壹台、六合彩簽賭單貳紙及估價單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添枝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速偵字第7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878號駁回再 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計算機1 台、六合 彩簽賭單2 紙及估價單1 本,係被告因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罪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 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102 年 度速偵字第78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於102 年2 月6 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878號駁回再 議確定,嗣緩起訴期間於103 年2 月5 日屆滿,未經撤銷緩 起訴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緩字第134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並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 及駁回再議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2 紙及 估價單1 本係被告紀錄賭客之簽賭紀錄與扣案之計算機1 台 ,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於警、偵 訊時供述明確(參102 年度速偵字第78號卷第5 頁至第6 頁 、第20頁),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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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