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兆麟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7日第一
審判決(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53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
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懿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