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仁
01
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律師
被 告 謝煌璿
02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周恆富
03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林志鵬
04
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律師
被 告 黃誌婚
05
選任辯護人 邱姿瑛律師
被 告 李依靜
06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陳宏章
07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
被 告 陳宏竣
08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蘇政綸
09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黃富進
10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李琳萱
11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律師
被 告 李玉雯
12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318、14262、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年2月7日下午4時 ,在第三法庭宣判;嗣又裁定延展至同月27日宣判;惟因本 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卷有20餘宗,被告有12人,均否認犯 罪,其抗辯點甚多,犯罪事實相對複雜,其法律價值之判斷 點相對較多,其閱卷寫作時間相對增加,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再延後宣判必要, 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藍 君 宜
陳 怡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