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39號
KLDM,102,訴,39,2014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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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仁
      01
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律師
被   告 謝煌璿
      02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周恆富
      03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林志鵬
      04
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律師
被   告 黃誌婚
      05
選任辯護人 邱姿瑛律師
被   告 李依靜
      06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陳宏章
      07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
被   告 陳宏竣
      08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蘇政綸
      09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黃富進
      10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李琳萱
      11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律師
被   告 李玉雯
      12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318、14262、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年2月7日下午4時 ,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有12 人,均否認犯罪,其抗辯點甚多,犯罪事實相對複雜,其法 律價值之判斷點相對較多,其閱卷寫作時間相對減少,以致 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延後 宣判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兩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藍 君 宜
陳 怡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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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