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再字,103年度,1號
CYDA,103,簡再,1,201402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盧再傳 
      吳海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13日本院102年度簡再字第 3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
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
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