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0號
CYDV,103,重訴,20,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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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華欣即鑫泰企業社
被   告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 216,000元,應繳裁判費163,5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63,036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 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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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