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號
CYDV,103,補,2,20140210,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慧芬
      陳代星
被   告 陳代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二行至第四行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附表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665,983元(系爭土地:4837㎡×28,275元/㎡×2/3+系爭房屋:課稅現值732,800元×2/3=91,177,450+488,533.33=91,665,98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8,696元。附表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2,246元(系爭土地:4837㎡×28,275元/㎡×706/100000×2/3+系爭房屋:課稅現值732,800元×2/3=643,712.797+488,533.333=1,132,246.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