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慧芬
陳代星
被 告 陳代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移轉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665,983元(系爭土地:4837
㎡×28,275元/㎡×2/3+系爭房屋:課稅現值732,800元 ×2/3
=91,177,450+488,533.33=91,665,983.3,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8,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
出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