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號
CYDV,103,補,2,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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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慧芬
      陳代星
被   告 陳代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移轉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665,983元(系爭土地:4837
㎡×28,275元/㎡×2/3+系爭房屋:課稅現值732,800元 ×2/3
=91,177,450+488,533.33=91,665,983.3,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8,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
出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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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