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160號
CYDV,103,繼,160,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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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羅禎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羅生源(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中埔鄉○○村00鄰○○
000號)於103年1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
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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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