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盛庸
被 告 陳吳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1 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