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謝宏銘即大慶香舖
代 理 人 謝博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佩娟即茂霖園園藝行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許佩 娟係茂霖園園藝行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債務人住居於苗栗縣 竹南鎮,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 附卷可稽,聲請人於聲請狀亦載明債務人住居於苗栗縣,依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另債權人主 張雙方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惟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事件 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