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百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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