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海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汝正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3 月7 日1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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