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0號
原 告 王瑞鴻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王永清
簡武雄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簡谷企
被 告 簡福龍
郭簡碧鶴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㝓
被 告 王密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永漢
被 告 王永山
王銀
王瑞結
王瑞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承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附表三編號7 內關於「嘉義縣大林鎮○○○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大林鎮○○○段○○○○段000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