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賴五常法定代理人 賴山被上訴 人 賴雪江 賴永發 賴永谷 賴瑩家 賴永裕 賴永欽 賴盈達 賴冠良 賴慶吉 賴清一 賴敬坤 賴駿毅 賴孟毅 賴哲榮 賴慶鴻 賴威宇 賴哲高 賴慶曉 賴瑞祥 賴守仁 賴守德 賴木傳 賴慶儒 祭祀公業賴文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一被上訴 人 祭祀公業賴三合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賴清一被上訴 人 賴錦章(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 賴錦燦(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 賴錦洲(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4,40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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