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64號
CYDV,101,訴,664,2014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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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賴五常
法定代理人 賴山
被上訴 人 賴雪江
      賴永發
      賴永谷
      賴瑩家
      賴永裕
      賴永欽
      賴盈達
      賴冠良
      賴慶吉
      賴清一
      賴敬坤
      賴駿毅
      賴孟毅
      賴哲榮
      賴慶鴻
      賴威宇
      賴哲高
      賴慶曉
      賴瑞祥
      賴守仁
      賴守德
      賴木傳
      賴慶儒
      祭祀公業賴文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一
被上訴 人 祭祀公業賴三合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賴清一
被上訴 人 賴錦章(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
      賴錦燦(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
      賴錦洲(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4,40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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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