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1號
CYDM,103,聲,161,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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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應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應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蕭應忠前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十月及三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三 年六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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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