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7號
CYDM,103,聲,137,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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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滄淇
具 保 人 孫國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2年度執更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國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滄淇(當時冒名王克聖應訊)因詐 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 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100年刑保工字第216號)。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滄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 ,於民國100年6月7日由具保人孫國琳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 金後具保在案,此有本院收受保證金收據、法警報告在卷可 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 度上訴字第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3月確定 ,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並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而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 ,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沒入保證金通知暨送 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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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