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訴訟代理人 呂宗興
被 告 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被 告 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止,按星期於每星期之末日前,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元,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如未按期給付,則各自每星期之末日翌日(最後一期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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