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裕茗即立浤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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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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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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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裕茗即立浤工程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16日 │37,800元 │ZY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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