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7號
聲 明 人 林靜泓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卓美花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卓美花(女,民國四十六年八月二十六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南投縣仁愛鄉○○路○號)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
一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
院。
三、凡被繼承人卓美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卓美花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
,請於七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