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曾子奕
法定代理人 曾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二、三項,即駁回本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李宇雄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南投縣魚池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謄本。
三、應提出本件拋棄係對聲請人有利處分行為之證明文件(如被
繼承人之借據、銀行繳款通知、票據、載有抵押權之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