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5號
NTDV,102,訴,95,2014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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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梁祐昇
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   告 高聰岳
訴訟代理人 高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楊清政」之記載,應更正為「梁清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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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