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簡圓
相 對 人 李宜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處分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乙○代理未成年人甲○○處分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地號土地(地目: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六百),及其上同段○○○○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南投縣草屯鎮○○街○○○號○樓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之行為,非經法 院許可,不生效力,為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是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應經法院許可。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未成年人甲○○(女,民國00年0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因養父母雙亡 ,由聲請人即未成年人養祖母乙○監護至今。因相對人名下 已無現金,現自國中畢業後又就讀商專,為使相對人順利完 成學業,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名下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 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南投縣草屯 鎮○○街000號0樓之0建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未成年人學費、生活費概算表、監護 登記申請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 為真正。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有關相對人所有坐落 南投縣草屯鎮○○段00地號土地(地目:建,權利範圍:10 萬分之600),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南投縣草 屯鎮○○街000號0樓之0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出售, 屬於處分行為,依法應經法院許可。茲審酌相對人到庭陳稱 :同意聲請人之聲請,伊知道聲請人要聲請本件,是要支付 伊的學費、生活費、住宿費、考證照費,伊沒有不動產以外 的財產,所以必須要賣系爭不動產等語。核相對人已就讀五 專一年級,有足夠之判斷能力,其意見應予以尊重。則聲請 人請求許可處分上開土地,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2項、第104條 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