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94號
NTDV,102,司拍,94,2014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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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簡崇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提存人南投市成功香榭都市更新會為相對人 簡崇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發給現金補 償之提存物,聲請准予拍賣,惟未據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 相對人及債務人陳冠蓁即陳燕卿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12月2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 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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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