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徐白錦
相 對 人 陳智育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智育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張美惠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11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茲債務人張美惠於101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500 ,000元,約定102年11月17日償還,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查,相對人陳智育於99年3月9日已由法院宣告監護生效, 99年3月22日法院裁定由張美惠監護,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經本院於102年12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陳智育之監護人 (即債務人)張美惠,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逾期未為陳 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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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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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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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三塊厝 │ │199-14 │建│94.00 │全部 │陳智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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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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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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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76 │文化路102巷13 │三塊厝段199-14│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2、二層:│ │全部 │陳智育 │ │
│ │ │號 │地號 │凝土造、2層 │52.75、電梯樓梯 │ │ │ │ │
│ │ │ │ │ │間:14.98、夾層 │ │ │ │ │
│ │ │ │ │ │:12.75,合計:1│ │ │ │ │
│ │ │ │ │ │32.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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