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上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侑君
訴訟代理人 賴耀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寶珠、張永馨即永裕土木包工業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 年1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3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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