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99號
NTDM,103,聲,99,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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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進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進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進昭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5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 50 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 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 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 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 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 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 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 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 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 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 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4為 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5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 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影本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 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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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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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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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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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10月31日 │101年7月17日 │101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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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毒 │
│ │字第24850號 │偵字第809號 │偵字第9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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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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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52│101年度訴字第624│101年度訴字第744│
│事實審│ │6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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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3月18日 │101年12月17日 │102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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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 │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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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547號 │1782 號 │9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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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4月23日 │102年5月2日 │102年6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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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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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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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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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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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11日 │101年9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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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 │偵字第975號 │字第38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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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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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744│101年度易字第708│ │
│事實審│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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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 │102年4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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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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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 │ │
│判 決│ │910號 │93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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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6月3日 │102年7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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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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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