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2年度,4號
NTDM,102,重訴,4,20140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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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ERSAEV RUSLAN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PERSAEV RUSLAN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PERSAEV RUSLAN因殺人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530號偵查後,認為被告 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重大,遂提起公訴,並於 民國102 年5 月31日繫屬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 號) ,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依證人MELNIKOVA OXANA 、PERSAEVA ELENA李奕寬史建文等證述及扣押物品、卷 證資料等顯示,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犯罪嫌 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 為俄羅斯國籍,在臺灣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程序,乃有羈押之必要, 而裁定自102 年5 月31日起予以羈押,並於同年8 月20日裁 定自同年8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於同年10月21日裁定 自同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於同年12月19日裁定自 同年12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被告第三次延長羈押 期限即將屆至,惟查被告如上所述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 ,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固曾延長羈押三 次,然因所犯最重本刑非屬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5 項規定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 2 項關於第一審延長羈押次數以六次為限之規定,本院自仍 得為第四次延長羈押,從而被告應繼續羈押。
二、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 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 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 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 ,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1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本院 於102 年12月19日裁定自同年12月31日起為第三次延長羈押 ,本至103 年2 月30日為羈押期限2 月之末日,惟103 年2 月份並無30日,依上開規定,應以103 年2 月28日為期間之 末日,故本件第四次延長羈押之始日應為103 年3 月1 日( 司法院廳刑一字第19097 號座談會結論亦同此見解),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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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